12月货运新政来了!涉及北京、河南、山西多地!

12月货运新政来了!

2021年的12月份不只是多地国五上牌的最后机会,还有一波货运新规将正式实施,每一件都和卡友密切相关,快来一起看看吧!

据小编统计,自今年12月1日起,将有北京12月1日起 “京6B”汽柴油标准实施、河南治超非现场执法超载5%以内不处罚、山西太原调整货车通行管控措施、甘肃为司机推出免费“车货无忧”险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将要执行。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请看报道。
北京:国三车淘汰补贴申请即将结束

为鼓励北京国Ⅲ排放标准汽油车加快淘汰更新,根据规划,在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或转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Ⅲ排放标准汽油载客汽车和汽油载货汽车车主可享受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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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1日起 “京6B”汽柴油标准实施

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移动源污染防治新闻发布会得知:自今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将执行“京6B”汽柴油两项地方标准,国三汽油车淘汰补助政策也将于2021年年底到期。
据悉,与现有“京6”油品相比,使用“京6B”油品汽油车颗粒物排放可下降20%至30%,碳氢化合物下降10%至15%,一氧化碳下降6%至10%;柴油车颗粒物排放可下降20%,氮氧化物下降10%。
河南:治超非现场执法超载5%以内不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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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收到《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执法机构依据以下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50%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30%实施处罚。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0%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鉴于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内的,按未超限运输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通过现场提示主动到指定卸货场卸货、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山西太原:调整货车通行管控措施

太原市政府决定对2019年3月发布实施的《关于对部分载货车辆通行实施管控措施的通告》进行调整,调整后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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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市区核心区域路段,管控措施由除本市(晋A号牌)封闭货车外,其它货车全天禁止通行。调整为:
全天禁止重中型载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通行,每日7:00至21:00,除轻、微型封闭式货车和纯电动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外,禁止其它轻、微型载货车通行。
二、根据市区道路拓宽改造和大型物流市场迁移情况,对原设置的8条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通道,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调整,在“许坦东街通道”增加了太榆路(许坦东街至晋中交界段)货运通道,为国际货运航线提供道路交通运输保障。
三、解除对纯电动轻型、微型新能源货车(新能源车辆号牌)的限制措施,可全天在市区道路通行。
浙江杭州:11种交通违法行为首次可免罚

从2021年12月1日起,杭州交警将在原有的轻微违法“优驾容错2.0”管理措施基础上,调整和扩大轻微违法首次警告的范围:
机动车有11种违法行为之一,连续3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该违法记录的,对该首次违法口头警告教育,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不予处罚:
1、未按导向车道行驶,但未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
2、违反车道分隔禁止标线,但未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
3、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内仍驾驶机动车的,但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4、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
5、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6、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7、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9、违反交替通行规定;
10、机动车停车越线;
11、驾驶机动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超速未达20%的。
甘肃:为司机推出免费“车货无忧”险

“车货无忧”公众责任保险就是针对司机担心油被偷、货被盗而推出的,此保险针对进入甘肃省联网收费公路服务区的所有类型的货车,货车在服务区停放导致货物、油料丢失或司乘人员伤亡等情况均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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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行费、高速救援费标准公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本次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收费项目共9项,包括车辆通行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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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货车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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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救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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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天24小时限制高污染汽车在全市通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表示:12月1日起,全天24小时限制高污染汽车在全市通行。
具体内容如下:
1、全天24小时禁止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以下不包含本数)。
2、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G4W2许广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
湖南株洲:重点时段禁大件货物运输

为加强大件货物运输交通安全管理,株洲支队决定实施《关于实施株洲高速公路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措施的通告》,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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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国五延迟上牌政策到期

上海、浙江、深圳、广西、合肥、四川、黑龙江等延迟国五上牌到12月31日的省市即将到期。
上海市:符合两类情形之一的国五车 可延迟上牌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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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2021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实施6a阶段排放标准。但满足2类情形任意一种的,国五车可以延迟上牌6个月,到2021年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经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1、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2、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手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浙江省: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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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本省注册登记(含外省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凡是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深圳市: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
6月17日,深圳车管所官微发布消息,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简称《第六阶段》)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a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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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办理注册登记。
对转入深圳市的重型柴油车,继续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7〕1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五车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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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表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在广西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核定车辆类型为重中型货车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合肥市: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
6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中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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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国6a阶段要求。
二、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5标准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公安交管部门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机动车车主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核实。
湖北省: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
6月1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经信厅联合发布关于湖北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进口(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为准)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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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五柴油车上牌方面,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信息公开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延期至2022年1月1日前
6月1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的公告。正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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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四川省2021年移动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等规定,现将四川省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二、2021年7月1日前已销售、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2022年1月1日前可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
三、重型柴油车制造、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主动告知购车人本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车辆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四、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五、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情况。
黑龙江省: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
6月15日,黑龙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有关事宜的通告。本通告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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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6月30日(含)之前生产、进口、销售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办理等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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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卡友们觉得哪项政策对你影响最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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